(2017)鄂0107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建群与陈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群,陈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初1769号原告:杜建群,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汉东,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杜建群与被告陈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建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初借投资名义向原告借款1万元,口头承诺一年内还清,后补了一份借条写上2017年2月底还款,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未偿还借款,又于2017年3月2日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六月底还一半,2017年8月31日还清。2017年6月5日之前双方电话沟通,被告承诺还款,此后被告一直再未接原告的电话,也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陈汉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杜建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经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5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于2016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补开借条一份,承诺2017年2月底还清借款,但被告仍未还款。2017年3月2日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杜建群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到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六月底还一半,余款八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被告应按欠条中的借款金额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建群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汉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