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卢庆集与被告项招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集,项招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938号原告:卢庆集,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项招凤,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卢庆集与被告项招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庆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招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庆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项招凤偿还卢庆集货款5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项招凤承担。事实和理由:项招凤长期向卢庆集购买饲料。2015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项招凤共欠卢庆集饲料款58000元。双方结算后,经卢庆集多次催讨,项招凤至今没有还款。项招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项招凤长期向卢庆集购买饲料。2015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项招凤共欠卢庆集饲料款58000元。为此,项招凤给卢庆集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卢庆集饲料款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正。¥58000。”此后,经卢庆集多次催讨,项招凤至今未付款。为此,卢庆集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项招凤拖欠卢庆集饲料款,有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项招凤经卢庆集多次催讨后至今未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向卢庆集支付所欠饲料款。因此,卢庆集要求项招凤支付欠款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卢庆集要求项招凤支付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项招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项招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庆集支付货款5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项招凤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缴交前请到本院立案庭开具《缴款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立案庭咨询电话:0597-753****。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