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房彬、淄博铸信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彬,淄博铸信化工有限公司,叶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房彬,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张店区人,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铸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清河经济区内工业园路北侧(飞源化工有限公司西邻)。法定代表人:叶远金,经理。被执行人:叶远金,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淄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彬与被执行人淄博铸信化工有限公司、叶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铸信化工有限公司、叶远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