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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申、王建设等与王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王建设,王建国,恒铭昌寄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036号原告:王申,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建设,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铭昌寄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往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高振宇。原告王申、王建设诉被告王建国、恒铭昌寄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申、王建设��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恒铭昌寄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申、王建设自愿撤回对被告恒铭昌寄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申、王建设撤回对被告恒铭昌寄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