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云通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通,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傅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9行初34号原告张云通,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学,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杨雄华,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刚,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区分局三家店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冯钰哲,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制处民警。第三人傅然,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青龙,北京灵坤公司法律顾问。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云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闫洪升代理审判员 谭晓晴人民陪审员 韩凤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