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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222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双方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