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222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双方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