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新龙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120号原告:徐新龙,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号*层***室。代表人:王立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新龙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徐新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新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