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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975谢迪与刘冬梅、俞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迪,刘冬梅,俞建华,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迪。被执行人:刘冬梅。被执行人:俞建华。被执行人:俞峰。本院在执行谢迪与刘冬梅、俞建华、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