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升华、周春花与被执行人高淳银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升华,周春花,高淳银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恢68号申请人俞升华,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高淳区人,住高淳区。申请人周春花,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高淳区人,住高淳区。被执行人高淳银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淳溪镇官溪园2-3号。法定代表人许以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俞升华、周春花与被执行人高淳银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