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必华与钟治顶、单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必华,钟治顶,单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739号申请人:肖必华,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钟治顶,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单永祥,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肖必华与钟治顶、单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钟治顶、单永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治顶、单永祥名下的银行存款2307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