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雷晴、朱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晴,朱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晴,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朱宁,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雷晴与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因执行需要作出(2017)桂0103执99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宁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B座B1801号房。现因案件执行完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朱宁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俐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