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林业局与张喜臣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林左旗林业局,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审26号申请人巴林左旗林业局。住所地:巴林左旗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巴林左旗林业局科员。被申请人张某2,男,57岁,汉族申请人巴林左旗林业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某2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2016年6月份,被申请人张某2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在碧流台邢家营子西沙洼子林地内建洗沙场,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占用林地6.32亩,树种为杨树,林种为材林。上述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现场照片等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左林罚决字(2016)第8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行政处罚:1、限于2017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行政罚款:6.32亩X667㎡X10元=42154.4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巴林左旗林业局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16)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马占臣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玲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