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昭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昭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670号罪犯黄昭恩,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省天等县人,务农,捕前住广西省天等县宁干乡永乐村永宁屯***号。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一监区服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海南保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昭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另查明,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黄昭恩于2014年11月1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黄昭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昭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能够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昭恩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累计获得表扬5个。另查明,罪犯黄昭恩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2月28日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昭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昭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未 锋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谱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