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旗、李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旗,李秋云,王晓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28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香云,系该行龙华支行信贷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洪旗,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巨野县。被告:李秋云,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巨野县。被告:王晓荣,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旗、李秋云、王晓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