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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肖逍与简学峰、佛山市音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逍,简学峰,佛山市音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578号原告:肖逍,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简学峰,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音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五期57号商铺。(缺席)法定代表人:李韵莹。原告肖逍诉被告简学峰、佛山市音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逍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