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三与杜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三,杜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三,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杜丽萍,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陈建三与杜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沪0112民初73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杜丽萍名下房产一处。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丽萍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杜丽萍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建三名下,原房产证予以注销。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