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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顺才、张雪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才,张雪妃,施炳辉,赵汝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顺才,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张雪妃,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施炳辉,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赵汝南,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林顺才与被执行人张雪妃、施炳辉、赵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9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诉讼费13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施炳辉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酒××花园××单元、××63附属间(权证号:R9××18)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本案所分配款项为63816元;本院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汝南所有的闽A×××××号丰田牌轿车、闽A×××××号琴岛牌轿车、闽A×××××号新大洲轿车;被执行人张雪妃所有的闽A×××××号威乐轿车;施炳辉所有的闽A×××××号长城牌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尚未发现其下落;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林顺才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能查明其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可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