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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泊海塑料制品厂、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泊海塑料制品厂,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泊海塑料制品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五洋桥。投资人陈水潮,系厂长。被执行人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大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锡云。原告绍兴柯桥泊海塑料制品厂良与被告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柯桥泊海塑料制品厂货款145531.05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已自动歇业,其法定代表人傅锡云下落不明,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傅锡云提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3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浩轩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