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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邵洁与上海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邵洁,上海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3民初196号原告:许邵洁,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春,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万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邵洁与被告上海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邵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春,被告灏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邵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05,466元并赔偿损失12,386元。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9月1日,原告为宣传艺术培训网与被告灏网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为原告提供APP服务,包括APP开发、发布、制作及售后服务等。同日,原告为此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支付首笔服务费12,800元。2015年10月18日,原被告正式签订《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艺术培训网APP服务,包括APP开发,上传到指定电子市场、合同年限内性能升级服务等。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服务费后,应尽快安排为甲方发布和制作,起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到2020年9月30日。原告同日支付被告服务费25,000元。后原告三次分别向被告支付40,000元、17,666元、10,000元。在双方签订《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套电子版方案,但其内容排版混乱,存在文本字体、字号不一,地址等联系方式不正确等严重问题,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予更改,实际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成立时间短,客观上可能不具有履约能力,或主观上恶意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判如诉请。被告灏网公司答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艺术培训网APP的开发并上传到指定市场,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诉、辩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转账凭证、(2017)沪浦证字第102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涉案软件代码、APP行业管理中心网站截图、APP软件IOS端截图、原被告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服务内容APP名称为艺术培训网,年限5年,时间2015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服务费用为64,000元。该合同约定: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乙方获得合同中约定的移动互联网服务中的各项服务,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2、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应尽快安排为甲方进行发布和制作,具体的信息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保证有权发布、具备相关资质、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合同后附具体条款,约定为:第一条服务内容:1.1甲方全额支付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且甲方基本信息通过审核备案后,乙方为甲方提供APP服务;1.2APP服务:包括APP开发、上传到指定电子市场、合同年限内性能升级服务。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义务:2.1甲方购买的APP名称唯一,一经确认不可更改;但因苹果商城重名导致的名称修改,甲方应予以知悉并进行名称的调整;2.2甲方自行对其基本信息和APP内容的合法性和知识产品等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审核,乙方的审核行为不减轻甲方的自身责任与义务;2.4甲方保证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及时、详尽和完整并与相关情况一致,同意接受乙方采取邮件或电话的方式确认相关事宜;2.5甲方应保证其APP的内容或服务的合法性,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2.6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服务并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3.1本合同从签订日期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支付另一方自本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所有费用“服务费用”的100%违约金。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4.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解约方应就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2015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2,800元。2015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元。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0元。2015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7,666元。2016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105,466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将艺术培训网运营方案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原告。该艺术培训网运营计划包括APP运营阶段、定位、启动、团队建设、推广、盈利、执行计划表、软文推广说明、论坛推广说明、网络广告说明、EDM营销推广说明、收费标准等。2017年1月22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员的手机,点击屏幕中“APPSTORE”,在搜索栏输入艺术培训网,点击获取图标为黑白琴键,中文名为“艺术培训网”的软件,并安装该软件。打开该软件,城市选择上海,该软件分为热门机构、品牌机构、推荐机构、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美术培训、书法培训、棋艺培训等几个项目,下面有热门团购,点击更多,显示论坛、便民服务、联系我们、留言反馈等内容。点击关于我们,显示艺术培训网地址为上海市友谊路XXX号,邮编200435,电话XXXXX****XX。下方简介:艺术培训网是目前上海地区针对艺术培训领域最专业的互联网O2O平台,平台内有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特色服务,可以帮助用户快速查询和搜索上海本地的艺术培训机构并且可以享受团购的优惠体验价格。我们的APP在各大电子市场均可下载安装,我们愿意做您身边的艺术小助手,让我们的艺术学习之路从这里开始,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我们栏有文文、吴先生和莉莉的电话。2017年1月25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2017)沪浦证字第1029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公证费2,839元。审理中,原告认可制作涉案APP的目的系提供艺术培训的平台,经当庭勘验,涉案艺术培训网已经上传至相关电子市场,该软件IOS端署名为原告许邵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登陆该APP,其具有舞蹈、音乐、美术、书法、棋艺等多个培训模块以及热门机构、热门团购、资讯、会员信息等内容。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艺术培训网APP修改方案》以及《艺术培训网APP规划、设计、运营方案修改》,证明其认为被告设计的艺术培训网APP未达要求而让被告进行修改,但因无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发送过该两份方案,且被告亦否认收到两份修改方案,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APP的开发,其交付的APP软件不符合约定,该软件无法体现出是原告的产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认为,涉案APP系按照原告要求开发完成并已上传至相关电子市场,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本院认为,涉案《移动互联网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的主要义务系为原告开发APP,上传到指定电子市场以及合同年限内的性能升级服务。被告已经完成了艺术培训网APP的开发并上传至指定的电子市场。庭审中,现场登陆该APP,显示热门机构、品牌机构、舞蹈、音乐、美术、书法、棋艺等培训类别,此外,还具有热门团购、资讯、会员信息页面、以及其他更多功能,且该APP已经被上传至指定的电子市场。本院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对相关APP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其向被告发送过具体需求的相关证据,综合审理中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基本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开发了艺术培训网的APP并上传至指定电子市场。原告认为,该APP未体现出和原告的关联性,其联系信息和地址等均不是原告的,故认为被告开发的APP与其无关。对此,本院认为,该艺术培训网的联系信息和地址虽为被告的信息,但不能表明涉案APP就与原告完全无关。涉案APP有原告许邵洁的署名,且在名称以及基本介绍上基本符合双方的约定,系艺术培训平台,且具有不同的培训模块,能够实现一定的功能。地址和联系信息虽未显示为原告,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也不至于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邵洁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元,由原告许邵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