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中明、琚爱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中明,琚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中明,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琚爱花,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浙0127执20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琚爱花在中国银行常山定阳支行35×××40的账户存款7250元,现因被执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琚爱花中国银行常山定阳支行35×××40的账户存款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