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诸城市明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均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明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均功,诸城市天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71-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明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诸城市东外环路中段路西。被执行人:王均功,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诸城市天琪服饰有限公司,住诸城市密州东路58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明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均功、诸城市天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840.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