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龙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龙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赵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龙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27140-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66号。负责人:王生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芸,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龙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栖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XX室不动产及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室车库。现本案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XX室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室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0113执261号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XX室不动产及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室车库。现本案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XX室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路XX号XX幢X室车库的查封。二〇一七年月日附:(2017)苏0113执26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经办人:王波联系电话:8352****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苏0113执261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受送达人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同上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房产查封)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波送达人:丁晨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