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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91号申请人何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南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能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何某就未执行标的额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