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91号申请人何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南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能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何某就未执行标的额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