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淮林、陈素娥与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淮林,陈素娥,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157号原告:王淮林,男,汉族,19670年5月17日生,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素娥,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淮林、陈素娥诉被告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淮林、陈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禹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