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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卢彩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恢9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卢彩云与被执行人褚长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同意,决定给于申请人卢彩云司法救助金4955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司法救助金49558元后,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卢彩云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