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山西沃泰煤化有限公司与山西盛世美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沃泰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盛世美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3886号原告山西沃泰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12号西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人表人郝国欣,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格,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盛世美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南中环街461号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素利,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沃泰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盛世美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沃泰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47元,由原告山西沃泰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赵红秀人民陪审员刘强人民陪审员张玮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