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邱海燕与张伟国、彭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燕,彭陆洁,张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3998号 原告邱海燕,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彭陆洁,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张伟国,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邱海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海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48(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2774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尹 川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洁(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