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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雪华与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雪华,杨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974号原告:潘雪华,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杨展,男,46岁,汉族,居民,住永城市。原告潘雪华诉被告杨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现金2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雪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