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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建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刑初8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建华,男,1960年5月5日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定南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建华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才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袁建华前往定南县岭北镇大坝村坳背组枧头自家梨园砍伐荒废梨树,并将砍伐好的梨树放在挖好的炭坑内焚烧做水炭。当天13时许,袁建华未把焚烧梨树的炭坑盖上便骑车回家吃午饭。13时30分许,袁建华吃完午饭返回枧头梨园时,发现烧水炭的火被风吹起引燃了附近的芦苇,袁建华立即拨打了其妻子黄某的电话,让黄某向村里报告和叫人来帮忙“打火”。袁建华随后自己上前扑打,因火势大无法扑灭,火势不断蔓延,随后往南烧上山,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山火于当天18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91亩(折26.1公顷),树种组成为6杉4马,烧毁林木活立木蓄积209立方米。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袁建华就赔偿问题与当地被害农户进行了积极协商,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受害农户的谅解,受害农户均表示不再追究袁建华的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建华无视森林防火,野外用火规定,从而酿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建华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建华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常住人口信息、岭北派出所证明,证人黄某、袁某5、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的陈述,被告人袁建华的供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打火机及收取的袁建华用于点火的打火机照片、江西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出院记录、谅解协议书、领条、欠条,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员资格证、定南县岭北镇大坝村坳背组森林火灾示意图,定南县岭北镇大坝村委会证明,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建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区内焚烧梨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山林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从而引发了山林火灾,森林过火面积26.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失火后,被告人袁建华立即拨打了其妻子黄某的电话,让黄某向村里报告和叫人来帮忙“打火”,黄某遂打电话给村干部报告了火情,认定被告人袁建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建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袁建华积极参与扑灭大火,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建华系初犯,结合其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宣告其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袁建华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建华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建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袁建华的作案工具印有“黑老虎”字样的黄色打火机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