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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尔几拉日、马海日木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几拉日,马海日木,曲木尔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几拉日,出生于四川省,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马海日木,出生于四川省,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曲木尔且,出生于四川省,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几拉日、马海日木、曲木尔且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云力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几拉日、马海日木、曲木尔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海日木、曲木尔且、尔几拉日在呼巿新城区某小区内共同入室盗窃三户。在一户被害人刘某中偷了2块手表,一部手机,一个女士手包和现金3500元,以上物品经鉴定,价格共计24115元人民币;在一户被害人王某家中偷了2副字画,经鉴定无法认定价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尔几拉日、马海日木、曲木尔且秘密入室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共同犯罪,同时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尔几拉日、马海日木、曲木尔且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盗窃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海日木、曲木尔且、尔几拉日在呼和浩特市××区内共同入室盗窃二户。在一户被害人刘某中偷了2块手表,一部手机,一个女士手包和现金3500元,以上物品经鉴定,价格共计24115元人民币;在一户被害人王某家中偷了2副字画,经鉴定无法认定价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辩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被盗物品的事实。2、照片,证实三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等事实。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的事实。4、被告人马海日木、曲木尔且、尔几拉日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5、呼赛发改认定字(2016)76号鉴定结论,物品合计价值24115元。6、被告人马海日木、曲木尔且、尔几拉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几拉日伙同马海日木、曲木尔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几拉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马海日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三、被告人曲木尔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兵人民陪审员 柳 琳人民陪审员 王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