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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华堂与贺小飞、高彩霞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华堂,贺小飞,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郝华堂,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小飞,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彩霞,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郝华堂与贺小飞、高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贺小飞、高彩霞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华堂代其偿还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68176.62元,共计293176.62元。由被执行人贺小飞、高彩霞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保全费2520元及执行费43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小飞、高彩霞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现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