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挺与吴昌芝、许广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挺,吴昌芝,许广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民初4210号 原告:刘挺,男,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昌芝,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许广灿,男,1941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瑛,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挺与被告吴昌芝、被告许广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3万元,原告刘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挺负担。 审 判 员 程 如 彬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 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