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跃东与杨会民、丁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东,杨会民,丁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898号原告:杨跃东,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被告:杨会民,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丁海珍,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东与被告杨会民、丁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跃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跃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杨跃东负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黑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