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老兵安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永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老兵安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黄永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老兵安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赵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厂,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民,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春雨,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老兵安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永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3991号;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齐晓丹审 判 员 付 辉代理审判员 薛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世洋法官 助理 张荣华书 记 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