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志琴申请执行李志平关军康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琴,李志平,关军,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琴。执行人 李志平。被执行人关军。被执行人康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