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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11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尚军,韩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1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7110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王尚军。被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69091-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卫东桥。法定代表人王宝华。被执行人王尚军,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韩华芬,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的股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福建昭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的股权[内容详见浙韦评报字(2017)第54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