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管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1046号原告任某,男,汉族,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管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丰志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