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管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1046号原告任某,男,汉族,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管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丰志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