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建华、张瑞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华,张瑞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99号申请人:吴建华,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张瑞国,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吴建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瑞国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价值4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建华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瑞国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瑞国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