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远群与吴翠萍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群,吴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刘远群,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41102004。被执行人:吴翠萍,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远群与吴翠萍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翠萍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1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朱汉武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