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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远群与吴翠萍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群,吴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刘远群,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41102004。被执行人:吴翠萍,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远群与吴翠萍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翠萍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1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朱汉武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