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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孙广东、天津昌升粘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孙广东,天津昌升粘胶科技有限公司,XX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19号原告:王彩云,女,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业务员,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东,男,汉族,天津昌升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昌升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0874636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孙广东,经理。第三人:XX新,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新城子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彩云诉���告孙广东、天津昌升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彩云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广东、天津昌升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XX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彩云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