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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丁銮与被执行人邓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丁銮,邓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08号原告:陈丁銮,女,1969年8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邓海英,女,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丁銮与被执行人邓海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海英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丁銮偿还借款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邓海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