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操群飞与李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群飞,李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039号原告:操群飞,男,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李贵光,男,生于1980年01月09日,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操群飞诉被告李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操群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操群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操群飞负担。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