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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操群飞与李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群飞,李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039号原告:操群飞,男,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李贵光,男,生于1980年01月09日,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操群飞诉被告李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操群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操群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操群飞负担。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