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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61号之一原告: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50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2800374(1-1)。法定代表人:潘和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齐云山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40273B。法定代表人:裴世捷,公司董事长。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9元,减半收取1679.5元,由黄山徽匠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