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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50号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5号天泽苑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882521。法定代表人:肖先强,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79528T。负责人:肖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供的投保单上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扣除审限136天,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9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