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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卞永玲、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永玲,赵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583-1号申请人卞永玲,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赵兴华,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兴华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兴华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出租、变卖。二、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