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双凤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3062477X(1-1)。法定代表人:夏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10020P(1-1)。法定代表人:方容,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容,女,199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3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收入1031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