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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福枫与欧美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枫,大连欧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96号原告:刘福枫,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欧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何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枫与被告大连欧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