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加山、王焕珍与XX兵、王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山,王焕珍,XX兵,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935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山,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王焕珍,女,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XX兵,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薇,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加山、王焕珍与XX兵、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XX兵、王薇有可供执行财产,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加山、王焕珍,其未对本案查控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在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17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秉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