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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伶俐与被申请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一审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伶俐,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督7号申请人:高伶俐,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申请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人表人:张剑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高伶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据此,应当驳回申请人高伶俐的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伶俐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