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邓趣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邓趣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4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负责人:王征。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趣明,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趣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